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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广州一家贸易公司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及价格:乙方销售产品为甲方公司所有或者公司采购产品或公司有经销权的所有产品,乙方进货按甲方标明的会员价格进货,乙方在当地自行销售并自负盈亏。甲方可开具普通发票,乙方无需承担税点。如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承担14%,乙方承担3%。 2、经销方式及费用: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货款伍萬玖仟捌佰元整,该费用后期甲方仅采取奖励方式返还给乙方,具体方式为:乙方后期实际进货额每累计达到拾萬元整(换货额不计入进货额),甲方奖励乙方捌仟元整,直到奖励达到伍萬玖仟捌佰元整为止。同时甲方以市场价向乙方免费铺货共计价值:伍萬玖仟捌佰元整,如货品不足开业,乙方自行进货,不限额度。 自2017年3月20号签订了合同以来,对方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我司在2017年4月6号按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贵司59800元货款,合同里明确规定,乙方(我司)进货按甲方(对方公司)标明的会员价格进货。第一次进货会员价总金额15974.8元,第二次进货会员价总金额13941.8元,两次共计29916.6元。现对方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提供剩余货款商品。 曹女士 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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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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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起诉要求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